马某某诉郭某某排除妨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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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68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23日16:41:5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1日,原告马某某与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由原告租赁某某村委会砖厂土地一块,约3.5亩,用于建某某厂,租期9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2006年5月20日,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某某为投资人的某某市某某厂(个人独资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某某村委会将北砖厂未复垦地4亩(位于上述马某某租赁场地北边,两地相邻)租赁给章丘市某某厂使用,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35年5月31日止。2007年10月份莫某村委会换届后,新一届村委会于2008年3月10日,同马某某就原合同租赁期限予以更改,延长至2027年1月1日。2012年1月,被告郭某某无故以倒渣土等方式占用原告所租土地,并强行拦截原告所建某某厂车辆出入,致使某某厂无法经营,双方均主张对该场地拥有使用权二发生纠纷。

承办过程:

   原告马某某找到本所律师咨询法律服务,并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所指派律师承办本案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并准备诉讼材料。该案开庭审理时,准时出庭参加诉讼并发表代理词。

承办结果:

本案已判决结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排除妨碍,清除涉案场地上修建道路所倒渣土,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被告郭某某赔偿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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