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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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31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23日16:42:34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4日5时45分许,案外人孙某驾驶轿车沿日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1789公里处时,压在横放在行车道与超车道中间的一块长约一米的灰色方木上,导致乘车人孔某乘坐的轿车发生侧翻,致使孔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代理过程

首先,此案应该明确被告,哪个或哪些单位是日兰高速的管理人?在追加山东省高速集团、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等被告及多次中止审理后,终于锁定 后的被告为山东高速集团、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日东高速公路临沂管理处等。其次,本案中,案外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高速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成为争议的焦点,被告辩称案外人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管理人已依法履行义务,不应赔偿。后经法院对当事人的客观调查及王律师对代理意见的详细陈述, 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


调解结果

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对妨碍通行物品致人损害责任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道路、通道上的堆放物或防护装置致人髓海,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可认定道路管理部门具有道路管理的瑕疵责任,应由其承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伤害的,应以但三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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