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转移隐匿财产,该怎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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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46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28日08:38:5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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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离婚不再是什么忌讳的话题,离婚率居高不下已是社会现实。要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在所难免。如果夫妻一方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常见情形有隐匿、非法转移、变卖、毁损、夫或妻一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案例

张某某与王某某于2016年6月判决离婚,2017年3月张某某发现王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0万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王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时王某某提供其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余额为236.54元。二审期间应张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王某某上述银行卡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2015年4月27日通过ATM转账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8.5万元转至案外人李某某名下。

张某某认为此款是夫妻存续期间房租所得,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某称该笔存款是其婚前经营超市所得,其已全部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此款用于偿还其表哥的借款,但王某某均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最后法院认定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决对该笔财产进行了分割。

这是一起典型的转移隐匿财产案例,下面就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几种情形及应对办法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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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存款隐匿转移

在离婚诉讼时,一方把银行卡的资金都取出,另存于他处,法庭审理时只提交了存款极少的银行卡向法庭质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相关执法部门才有权查询银行账户,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他人的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转移存款问题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较大。但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配偶的存款情况,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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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隐匿转移

1、隐匿不动产。个别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便于法官查询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证办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建议:第一,注意查询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购房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3、其他家庭动产。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红木家具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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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行使权力

俗话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在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时应及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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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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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肖尉

编辑:李新保

审核:庞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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