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购房怎样才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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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38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02日17:28:1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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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国离婚率依然呈上升趋势,并已连续12年攀升。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例

董女士与宋先生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年前,宋先生的父母出资5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宋先生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宋先生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董女士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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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宋先生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5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宋先生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宋先生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宋先生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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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婚前婚后买房,房屋权属该如何认定和分割呢?小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及相关规定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款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吗?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或婚后办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离婚时对于房屋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一方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3、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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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后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用本人婚前个人财产(比如个人银行账户里结婚以前的存款或者将婚前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变现等)购买的房屋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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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肖尉

编辑:李新保

审核:庞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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