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也突出显现了出来。借出去的钱没有收回,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就一定会输官司吗?
经典案例
2006年8月1日,借款人某村民委员会与贷款人某地农村信用社(现为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07年7月31日到期,月利率为9.75‰,逾期还款按月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同日农村信用社与某建筑工程队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某建筑工程队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某村民委员会与债权人某地农村信用社因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随后某地农村信用社向某村民委员会发放了贷款,2007年7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某村民委员会没有清偿贷款。2016年某地农村信用社将某村民委员会和某建筑工程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某村民委员会和某建筑工程队收到法院起诉材料后,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委托黄勇律师代理此案,经过阅卷并与当事人交谈后,黄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信用社提交的2014年9月15日这份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中加盖的“某村民委员会”印章,已于2011年6月14日销毁,按说2014年9月15日这份催收通知书上不应该出现已经销毁的印章,并且担保人无法回忆出当时其是否亲笔签收过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黄勇律师判断这份催收通知书应该是假的,是信用社相关业务催收人员在办理催收业务时为了工作便利,让债务人及担保人在多份空白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提前加盖了公章,签署了名字,在以后的催收中信用社工作人员按照需要自己填写上催收时间即可。基于这一事实,黄勇律师向法庭提出,信用社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限,将其中利害关系及线索提交法庭,并申请法庭对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加盖的“某村民委员会”公章及某建筑工程队负责人签字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法庭接受了黄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然而因相关证据原件在某地农村信用社存放,信用社明知理亏,拒不交出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原件,导致终止鉴定。
最终法院认为:某地农村信用社向某村委会发放贷款,在某村委会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时,应及时向其催收欠款,某地农村信用社提交的注明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的债务催收通知书中,某村委会在债务人处加盖的公章已于2011年6月14日销毁,无法证明催收时间。因某地农村信用社未提交相应鉴材而终止鉴定,某地农村信用社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驳回某地农村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黄勇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拿着无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但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为3年(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生效之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当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提出,超过保证期间提出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金融借款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的当下,借款人尤其是担保人应该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不要消极应诉,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提醒大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要为了一时方便而留下具有签字或盖章的空白文书,这样不但会为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还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黄勇律师,现担任多家公司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同时也被多位精英人士聘为私人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及各类合同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黄勇律师咨询电话:13075376792、1566844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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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肖尉
编辑:李新保
审核:庞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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