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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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94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4日09:33:2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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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我所律师在代理的离婚案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么,法律对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又该如何争取呢?

一、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可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女方。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依据《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此,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为原则,但是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比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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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如何取证

1、男女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包括工作情况,比如收入状况,工作性质等,决定了抚养的能力。同时会考虑文化学历思想品质等,良好的教育背景及优秀的思想品质对孩子的成长会更加有利,因此会对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更有利。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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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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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肖尉

编辑:李新保

审核:庞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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