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间借贷【利息】的六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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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39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07日16:35:1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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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因为利息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如何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对利息进行有效约定;一旦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又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呢。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问题

本所律师曾经办理的一起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主张双方口头约定该笔借款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然而借款人对此却矢口否认。最终,因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主张的利息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上述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关键就要看出借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了,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的,则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如果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以要求支持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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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问题

对于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债权人对此债权只有请求权而并无胜诉权。换言之,该约定不属于无效约定,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能拒绝给付,债权人并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已。假如债务人自愿给付,且债权人受领时,法院亦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而要求债权人返还。简言之:给了不能通过诉讼要回;不给不能诉请法院去要。

三、利息从本金中先行扣除的认定问题

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未举证证实其已按照借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数额实际交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比如借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大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而其余部分款项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人民法院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与借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数额的差额以现金交付事实的,法院则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利息是否已在本金中预先扣除,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会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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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利问题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为便于大家理解,举个案例,比如:甲向乙出借1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息2分”。借期届满,经结算利息为24000元,因乙暂时无力偿还,双方同意将24000元利息并入后期借款本金,乙方向甲方重新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款本金12.4万元,借期1年,月息2分”。本次借期届满后,经结算利息为29760元。那么29760元利息能否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呢?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甲、乙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合法的利息计算方式为:10万元本金按借期两年,月息2分计算,利息总额为48000元,本息合计为148000元;然而,上述案例本息合计后的金额为153760元,超出148000元的部分为5760元。因此,这5760元利息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五、逾期利率计算标准的问题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但是对于借期内未约定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应当依法支持的。另外,对于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这种情况,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我国法律也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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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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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肖尉

编辑:李新保

审核:庞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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