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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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85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07日16:13:11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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