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
财 产 案 件 | ||||
标 的 金 额 | 计 算 方 法 | |||
1万元以下 | 50元 | |||
1万元-10万元 | 2.5%-200元 | |||
10万元-20万元 | 2%+300元 | |||
20万元-50万元 | 1.5%+1300元 | |||
50万元-100万元 | 1%+3800元 | |||
100万元-200万元 | 0.9%+4800元 | |||
200万元-500万元 | 0.8%+6800元 | |||
500万元-1000万元 | 0.7%+11800元 | |||
1000万元-2000万元 | 0.6%+21800元 | |||
2000万元以上 | 0.5%+41800元 | |||
非 财 产 案 件 | ||||
案 由 | 收 费 标 准 | |||
离 婚 | 不涉及财产 | 50元 |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 超过20万元 | 300元 | |||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0.5%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一般情况 | 500元 |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 | |||
其他 | 100元 | |||
知识产权 | 没有争议金额的 | 1000元 | ||
有争议金额的 | 按财产案件的标准 | |||
管辖权异议 | 不成立的 | 100元 | ||
参照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二、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的几种处理情形: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3、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4、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参照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