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1.天津市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海洋自然保护区 围填海 水动力与水体交换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
【要旨】
检察机关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有关具体整改任务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效解决。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随机抽查有关问题线索中,明确指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北部存在一条违规建设的跨海道路,导致约21公顷面积的海域被圈占,削弱了被圈占海域的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圈占海域涉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贝壳堤核心区和缓冲区,对贝壳堤保护存在不利影响,且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三分院”)调查发现,原天津滨海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现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组织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施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区域用海建设期间,自2008年起在临海新城北部海域建设施工道路1.7公顷,造成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所在的21.2公顷海域封闭,由于保留的透水通道淤堵,实际丧失水体交换能力。
天津三分院在“守护海洋”专项监督活动中,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办理。2019年4月10日、5月16日、6月5日办案人员三次到现场实地调研,并进行无人机录像取证。调查发现,现场除临海新城南部片区内北堤260.7米被拆除外,其余的跨海施工道路仍然存在,并未拆除或改造,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贝壳堤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海域依然处于相对被封闭的状态。
天津三分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办理此案,并多次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展开座谈交流,充分沟通有关情况,并于11月8日向生态城管委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及时完善涉案跨海道路的用海手续;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力度,细化提升涉案海域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施工方案,及时开展相应整改工作。
2019年11月18日,天津三分院与生态城管委会召开关于检察建议书整改落实座谈会,专题研究了相关整改问题。生态城管委会对检察建议书反映的问题全部认可,表示要按照检察建议的有关要求,全力做好海洋生态修复整改,每月向检察机关通报修复工程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底,生态城管委会在专家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立项工作。涉案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海滨高速两侧水系连通生态修复工程和临海新城北堤联络段改造工程两个项目,工程总金额近4.5亿元,计划于2020年12月份全部完工。截至2020年3月,海滨高速两侧水系连通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已完成三处换水口全部12座箱涵结构施工;临海新城北堤联络段改造工程项目已完成外海侧围堰施工752.6米,成型长度450米,内海侧围堰施工533.9米,其中完成抛石挤淤及建筑碎料回填130米。目前,生态城管委会正加快实施上述两个项目,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涉案海域生态修复整改工作,尽快恢复涉案海域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
【典型意义】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而划出界限加以特殊保护的自然地带,具有重大的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违法违规围填海活动严重破坏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系统。天津市检察机关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任务列为行政公益诉讼重点案件,体现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
天津三分院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直接参加案件办理。办案中,秉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积极和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努力争取多方共识和支持,形成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推动问题逐步解决,既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又为美丽生态守住关口,助推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2.辽宁省盖州市入海河流污染渤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渤海生态环境保护 温泉洗浴废水 污染入海河流 服务地方产业发展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采取相关措施治理入海河流污染问题,保护渤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地区“水质排名”,对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及变化情况进行公布。辽宁省营口市一季度考核排名全国倒数第二,盖州市沙河位于其中,引起广大市民热议。针对群众的质疑声,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查,沙河流经盖州市双台镇注入渤海,该河盖州市双台段存在大量温泉洗浴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污染水体的情况,直接影响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及渤海东部近海海水水质,也影响该河段作为盖州重点旅游景区组成部分的服务功能,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沙河盖州市双台段大量温泉洗浴废水未经处理直排问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数次沿河现场调查污水排放源头,获得了准确的数据和信息,在前期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于2019月5月28日立案。该院在调查取证中,及时采取现场拍照的方式固定证据,并通过查阅法规、行政机关三定清单明确监督对象。2019月5月29日,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沙河盖州市双台段温泉洗浴废水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收到检察建议后,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联合水利、公用事业等多家单位立即着手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数次派员现场监督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和试运行情况。经环保技术监测,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后,沙河盖州市双台河段流向中、下游河段的水质已明显改善,洗浴废水直排沙河现象已得到有效控制。经过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进监督,双台镇的污水处理厂已于2019年年底投入使用,并且运行状况良好,污水得到及时处理。
【典型意义】
营口市作为临渤海城市,其地表水和入海河流水质状况直接影响渤海水质。营口盖州市双台镇温泉产业是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柱,以该镇为中心形成集山、海、泉、林、寺等资源为一体的温泉旅游度假品牌,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水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紧紧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重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持续跟进监督,该镇的污水得到及时处理,保护了渤海生态环境,同时也为盖州温泉产业绿色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3.江苏省如东县船舶修造企业危废处置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船舶修造危险废物 风险预防 促进多部门协同执法
【要旨】
船舶修造企业将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桶,违规弃置于厂区及通海河岸,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和镇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均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分别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形成合力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基本案情】
如东龙腾船舶修造厂、如东江安船舶修造厂、长沙镇北坎渔船修造厂、如东县刘埠渔船修造厂、如东通海船舶修造厂等企业将船舶修造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油漆桶随意弃置于厂区内及厂外临通海河岸,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进而影响到邻近海域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30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渔民举报,发现有船舶修造企业存在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并成立专门调查组后对全县十余家沿海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部分船舶修造企业将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油漆桶,随意弃置于厂区及通海河岸。该院于同日决定立案调查,收集环境污染风险和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证据。2019年6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生态环境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船舶修造企业所在乡镇等七家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七家行政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各单位相继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制订整改方案:第一,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积极对相关企业及员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第二,责令各企业将废油漆桶收集至专门危废仓库,并张贴危废标识;第三,要求企业及时登陆“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登记废油漆桶转运、处置的情况,做好危险废物台账的完善工作。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工作全程跟进,助推七家单位稳步扎实推进污染防治工作。目前,有三百多个废油漆桶被转运至专门危废仓库,相关环境得到了有效整治,消除了海洋环境污染隐患。同时积极助推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废油漆桶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了环境监管的网格化效应。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办理,首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方面灵活采用进入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措施。其次,本案办理还促进相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强化了对废油漆桶属于危废的认识,提升了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职的力度;再次,根据三定方案,向多个行政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从而实现整合多部门力量,凝聚各方合力,常抓不懈,共同推进海洋环境整治进程。
4.浙江省平阳县守护南麂岛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海洋自然保护区 污水处理 违法养殖 中央环保督察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挂牌督办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区域实际开展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力助推综合保护的实现。
【基本案情】
南麂岛是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平阳县鳌江口外30海里的海面,素有“碧海仙山”之美誉,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该岛养殖条件优越,周边大黄鱼、扇贝等水产养殖密布。近年来,因陆源污染防治力度不够,海上污染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以及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南麂岛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渔业资源明显衰退。
平阳县东海污水处理厂地处东海边,自2016年3月投产以来,因污水进水水质不稳和处理工艺相对落后等原因,处理后外排东海的废水长期不达标。仅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8月15日间,其外排的废水重点污染源日均值累计超标598次。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中央环保督察和省有关部门多次挂牌督办,相关行政机关多次责令其整改,但排放不达标的情况依然存在。
南麂岛养殖区域部分养殖户未取得养殖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贻贝网箱养殖等活动,生产经营粗放无序。禁渔期,该岛近海海域仍有大批渔民使用蟹笼、地笼等网具进行非法捕捞,且将废弃的网具直接丢弃于海中,致使海洋生态资源遭受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9月20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东海污水处理厂长期超标排放的举报线索后,鉴于其系县政府引入建设的BOT投资项目,涉及政府信誉和民生问题,特由检察长牵头组织专案组承办本案,通过调查取证,充分掌握相关违法事实。另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平阳县环保局(2019年3月机构改革更名为生态环境局)先后四次向东海污水处理厂下达了相关责令改正决定,要求其限期整改,然而企业并未执行,环保部门也未依法予以罚款或责令停产整治。检察机关认为平阳县环保局虽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但并未穷尽其法定监管手段。2018年11月2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环保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对平阳县滨海新区相关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和东海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并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019年3月以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南麂岛周边海域存在无证养殖、非法捕捞和废弃沉船等损害公益事实。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对于南麂岛近海小船使用禁用网具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小,属于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南麂岛马祖岙海域丢有废弃多年的船只,船身布满锈迹,船内油污渗出,周边未设任何警示标志,既污染周边水域环境,又造成航道安全隐患。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未对废弃沉船和无证养殖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公共利益受损状态持续存在。
2019年7月23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一是依法对违法弃船行为予以查处,督促船只所有权人清理废弃船只;二是对非法捕捞行为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是整治无证养殖行为,促进水产养殖行业提升。
上述检察建议发出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积极争取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强化与相关责任主体沟通联络,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职。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平阳县环保局于2018年11月重启对东海污水处理厂的立案调查,并对其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罚款57.6万元。东海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6月完成超标排放整改,县政府为其出资建设二期扩容提标工程(预期2020年底完成),将彻底解决生产工艺不合格的根本性问题。同时,督促县环保局全面加强源头管控,对纳入东海污水处理管网的全县相关工业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加强对电镀、乳胶等重点排污行业的监管,彻查企业污水处理措施、药物使用情况和污染物排放去向,对11家违规排放的企业予以处罚整改。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对于检察建议书反馈的内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先后组织执法船与护渔船联合南麂镇政府开展海上与沿岸清网行动12次,清理取缔地笼网、蟹笼等各类废弃网具3644顶;调查确定废弃沉船船主,责令其限期将沉船予以拖离并作切割处理,确保海域生态环境和航道安全;对30余位无证养殖户进行分类处理,属于马祖岙等核定养殖海域的,要求其立即申办养殖许可证,改进养殖方式,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对不属于养殖区域的,依法予以取缔,全力保证南麂岛海域生态环境平衡。
【典型意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挂牌督办的南麂岛开发保护不到位,周边海洋环境和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陆海统筹,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责成排污企业完成超标排放整改和工艺技术升级,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体现了主动对接环保督察、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同时,以案件办理为契机,以点带面,督促行政机关前移关口,开展源头企业治理整顿,做好陆源污染防治。在无证养殖等顽疾处理上,督促行政机关分类施策,精准布局,既维护了渔民的利益,又有效解决了南麂岛海域无证养殖、非法捕捞和废弃沉船等顽疾,还南麂岛一片“碧海仙山”。
5.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海岸线餐饮酒楼违法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餐饮污水直排入海 圆桌会议 源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组织多个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行政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等取得共识,并持续推进多部门协同执法,促进解决因职能交叉、“多头治理”导致的公益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长乐漳港,作为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滨海新城的核心区域,其海岸线一带柯百户、避风港、南澳和北澳等四区域共有十三家餐饮酒楼,每年吸引了大量来自各地的游客。上述餐饮酒楼中,仅一家酒楼按照环保规定将餐饮污水经隔油池过滤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余酒楼的餐饮污水均违规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或直接通过窨井、管道等排放入海,对海域水质造成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将福州滨海新城核心海岸线一带餐饮酒楼违法排污问题作为开展“守护海洋”专项监督活动切入点,通过多次走访长乐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加强磋商研判,会同区市场监管局逐一实地摸排十三家餐饮酒楼排污情况,发现多家餐饮酒楼违规直排污水入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遂于2019年4月11日向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及时整治,杜绝餐饮污水违规直排入海、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现象。
长乐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依法对漳港海岸线一带柯百户、避风港、南澳和北澳等四区域餐饮酒楼的排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回复。2019年4月24日,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向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圆桌会议,表示已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但整改工作存在多部门协调难、资金缺口大等问题,需与有关单位共同磋商完善并协作配合,才能整改到位。
2019年4月29日,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益诉讼圆桌会议,邀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漳港街道等部门以及漳港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完善整改方案。诉前圆桌会议结束后,漳港街道高度重视并迅速展开工作,召开镇村两级座谈会,明确要求相关餐饮酒楼6个月内科学设置排污管道,否则责令停业。在后续执行过程中,针对部分酒楼业主对出资数额心存顾虑、市政污水管网设置对接不尽完善等问题,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又召集两次圆桌会议,协调建设、水利等部门,协助委托第三方机构精准规划,适度延伸原有污水管网、拓宽餐饮排污管道,促成有关单位投入建设资金200万元,经过半年集中整治,9家餐饮酒楼完成管道整改,4家依法停业,涉案海域餐饮污水全面对接污水管网,实现入海污染零排放。
【典型意义】
长乐曾是郑和七下西洋的驻泊地,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长乐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漳港海岸线一带餐饮酒楼污水直排入海问题,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和“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发挥其首创的诉前圆桌会议机制,召集多个相关的行政机关,通过督促、协调、配合,形成公益保护的强大合力,破解遗留已久的沿海餐馆排污难题,同时将该项工作全面铺开,实现沿海乡镇全覆盖,彻底解决污水排海问题,有效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助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公益保护最大化的工作目标,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6.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活污水直排入海 类案监督 公益诉讼义务监督员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老旧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的情况,秉持标本兼治的理念,依法开展类案监督,以专项监督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专项治理,治污和截污同步推进,并以聘请“公益诉讼义务监督员”等方式,探索“检察监督+社会监督”模式,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提升了办案实效。
【基本案情】
位于崂山景区前海一线的7个小区私设排污口,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海,近3公里的海岸线几乎成了臭水沟,不但污染了前海海域、周边环境,还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7月21日,崂山区前海一线有居民向检察机关反映,自己所在小区的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海湾,污染海洋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小区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因当时无配套市政排污管网,生活污水自行处理。2008年该区域排污管网陆续建成,但涉案小区生活污水未能及时接入管网。后因小区自有设施年久失修、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出现了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的情形。
2017年8月至11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该区域市政排污主管网建成前该区域已经有多个小区建成使用的情况,启动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抽调专门人员组建了3个调查小组开展类案排查。调查小组对近3公里海岸线所有小区进行了徒步走访,调阅了2008年之前建成小区的城建档案,向职能部门了解排水设施建设情况,最终查明共有7个老旧居民小区存在生活污水直排入海情形。
2018年2月,该院依法对该系列案件立案审查,邀请环保领域专家学者进行现场勘察,并主动对接环保、市政等职能部门,推动问题解决。同时,该院考虑到老旧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顽疾系历史遗留问题和社会共性问题,立刻向党委政府进行了专题报告,建议由政府统筹处理,尽快启动截污治理工作。
2018年7月,该院分别向环保和市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建议环保部门协助启动小区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把施工期间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降到最低;市政部门明确施工节点,启动截污工程,彻底消除陆源污染。2018年8月,在检察机关努力推动下,截污工程立项报批,由政府出资425万元,启动截污工程,以截污入网的方式彻底消除污染源,治理工作驶入了快车道。该院为破解办案人员无法现场实时了解工程进展的难题,创新性地聘请了多名小区居民作为公益诉讼义务监督员,通过微信等方式了解工作进展。监督员在协助监督工程质量的同时,也担任施工方和小区的协调人,为高效施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019年9月30日,7个居民小区的截污设施全部正式运行,近3公里海岸线实现了居民小区生活污水零入海。污水没有了,鱼虾多了起来,海域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此案办理的基础上,组织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生活污水直排入海专项监督活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力争用两年半的时间,实现青岛沿海一线生活污水零入海,让水更清,滩更美,人民更幸福。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也得到了行政机关的认同,环保、市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2019年8月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十余家中央媒体对该案进行的集中采访中,均对检察机关“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和检察机关发挥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认为检察机关“为整改提供了好建议,为施工营造了好环境。”
【典型意义】
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已经成为破坏海洋生态的一个重要因素。该案中,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确保了调查工作快速有序,邀请专家论证确保了检察建议科学有效,聘请小区居民作为公益诉讼监督员确保了建议整改质量。从排查一个小区入手,到最终推动把7个小区一体纳入整改,正是这种“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类案监督统筹推进思维,使得案件办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海洋生态保护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交叉重叠,问题解决需要依靠党委政府统筹调度。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践行服务理念,注重沟通协作,与环保和市政等部门拧成一股绳,凝聚海洋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强大合力。
7.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污水直排污染红树林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红树林 诉前磋商 长效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磋商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通过个案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长效机制,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倒水坳大桥南部约500米的兴港华府对面、北部湾大道西面连接海湾处,有污水直排入海及污染海湾红树林生长环境的问题,涉及周边面积约763.38平方米的海湾红树林。污水长时间持续直排入海,既损害海湾生态环境,也危害到周边海湾红树林的生长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2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从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中发现本案线索,立即进行现场核实,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通过多次走访相关行政机关了解排污情况,并结合防城港市西湾潮汐涨退规律,多次深入排污点,通过实地查看红树林生长情况、派出无人机航拍、拍照录像、不同段污水取样等方式,及时固定污水直排入海的时间、地点、污水颜色、影响范围、影响后果等相关证据。证实该区域持续存在生活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排入海行为,已污染到海域水质,危害到红树林生长,也使该区域的其他海洋动植物生存受到威胁,破坏海洋生态、生物多样性,而且排污口的位置正好处于防城港市西湾国家级AAA景区的西湾环海景观带,污水形成长、黑、臭的污染带。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又先后走访了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海洋局,了解生态资源受损程度及修复等专业性问题,并向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致函,磋商整改排污问题。2019年12月6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举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经磋商,确定由市城市管理局出具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整改目标、完成时限。后又通过再次磋商,双方决定建立协商合作长效机制,共同保护防城港良好的生态环境、海洋环境、红树林生存环境。磋商后,市管理监督局通过发放整改通知书、深入排查雨污管网、完善雨污分流管道、堵塞偷排管道等方式对倒水坳大桥附近生活污水直排入海问题进行有效整改。
整改期届满后,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跟踪“回访”查看整改效果,并请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该区域水质进行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各项指标已达到国家标准。此案的办理,保护了红树林生长,促进提升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念意识,同时推动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进一步完善系统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的方式方法,加大城市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力度,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标。
【典型意义】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紧密结合本地特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个案监督入手,运用较少的司法投入实现维护社会公益最大化的目标。在督促行政机关快捷、有效解决个案问题的同时,又推动了行政机关系统解决类案问题,同时双方还由此建立了公益保护长效协作机制,切实守护好“红树林”这一海洋生态屏障。
8.海南省海口市海洋非法倾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倾废 无人机取证 一体化办案
【要旨】
综合运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海洋公益诉讼取证难题;上级检察机关带头办理重大案件,采取多种监督手段提升海洋生态保护的质效。
【基本案情】
海口市12345热线平台显示,自2018年10月23日起,数名群众11次拨打12345热线举报有运泥船在美丽沙附近海域倾倒垃圾,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平台的回复均是查无此事。
【调查和督促履职】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永兴海洋检察室通过对接的12345热线平台发现上述举报情况后,于2018年11月通过无人机三次巡查,拍摄到有运泥船非法倾废。视频显示,运泥船从临时码头开出1海里左右就开始掉头,掉头时船舱底部打开,一边行驶一边倾倒,船后泛起一条黄黄的水带,夹杂着一些塑料垃圾漂浮在海面。2018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与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调查,发现美丽沙工地工程车装载建筑垃圾驶向临时码头后,随即通过无人机拍摄取证,同时将情况反映给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并与其一起出海,在海上截获一艘已倾倒建筑垃圾正在返回临时码头的开底船。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检察长亲自担任本案的指导检察官,全程进行组织指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勘察现场、调取行政档案、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进一步查明:2018年7月,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承包某公司土石方工程的土方外运和垃圾处置项目,在海口市海甸岛美丽沙搭建临时码头,用船舶运输建筑垃圾。中汇公司无海洋倾废许可证,其倾倒垃圾的海域非海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废区域。中汇公司申请海域使用权时提供的租地合同系伪造,其声称用船舶将建筑垃圾运至湛江某村租用地,但实际并未运到此地。陈某系中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项目实际承包人。
2019年1月2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骗取海域使用权及非法倾废行为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2019年2月27日,涉案临时码头被拆除。2019年5月16日,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中汇公司和陈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各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涉案渣土的去向时还发现,除一部分被非法倾倒入海外,还有一部分被运至海口市新埠岛一非法垃圾堆放点。2019年3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违法垃圾堆放点问题得到处理,涉案单位缴纳罚款和处置费用近200万元。针对中汇公司等人非法倾废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 2019年11月1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3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修复费、鉴定费等907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沿海工程项目不断增多,一些企业为减少成本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将工程垃圾非法倾倒入海,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成为当前海洋环境保护最为突出的问题。本案典型意义,一是将先进技术手段与现场调查相结合,全面查清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解决了海洋案件取证困难的问题,为督促履职和精准起诉奠定了基础。二是坚持重大案件上级办和一把手带头办案,为突破案件奠定了组织基础。三是坚持运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等综合性手段,弥补单一手段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切实提升海洋环境保护的质效。
9.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定置网破坏渔业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海洋渔业资源保护 定置网 技术改造
【要旨】
检察机关向相关海洋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联合开展清网行动,助推定置网技术改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了历史遗留问题的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定置网捕捞是海南省渔民根据潮汐、洋流、鱼群种类等特点形成的传统近海捕捞方式。海口市海甸岛、白沙门、西秀等琼州海峡海域长期存在大量定置网,网目尺寸普遍不足10mm,小于农业部规定的南海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刺网类10mm,围网类最小35mm,杂鱼具35mm,拖网类40mm)。2019年5月1日至8月16日为南海海域(含北部湾)海洋伏季休渔期,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在此休渔期违规使用定置网现象仍大量存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2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曾就文昌市海洋渔业局不履行定置网监管职责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该案在海南省海洋渔业系统产生了重大影响。以此为契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出海巡查、走访重点渔村、调取执法材料及座谈调研等方式,收集调查了琼州海峡海域定置网及渔船非法作业的基本情况,于2019年7月4日向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通过海上巡查、没收渔具等行政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秀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市公安边防支队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方案,采取了海上巡查,联合清网、联合巡查等措施。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海上巡查及清网行动,督促检察建议的落实。截至2019年8月22日,行政机关共组织海上执法巡查78次,海上清网专项行动20次,没收各类违规网具2699张(包括定置网57张、地笼网2629张等),查获涉嫌违反休渔规定出海船只49艘,罚款22.78万元。同时建立了休渔期间海、陆24小时联合巡查的工作制度,加强了法律宣传。
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还与市农业农村局会签《关于建立海洋渔业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案件协商通报、线索移送、信息化建设、成立海洋巡回检察室等常态化工作机制。
为更好地解决定置网在严格执法与百姓民生之间的矛盾,该院还积极推动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进行定置网技术改造,通过对传统定置网网囊部分尾端进行改造,使改造后的网囊尾端网目尺寸符合农业部的要求。目前已在三联村进行试验,待试验完成后在全市推广。
【典型意义】
定置网捕捞严重破坏国家渔业资源,危害琼州海峡的航道安全,其形成具有特殊的历史原因,涉及渔民生计和社会稳定。解决此类公益侵害问题,既要把握时机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又要综合治理解决执法与民生之间的矛盾。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同类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示范效应,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注重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通过联合行动、综合施策,推动定置网捕捞顽疾的破解,彰显了“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0.山东省招远市违建码头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法建设码头 怠于履行职责 无人机取证 跟踪监督
【要旨】
针对违法占用海域建设小码头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虽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违建小码头一直未拆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在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办理招远市伟龙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龙公司)自2012年9月30日开始,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填海建设小码头。经测定,非法占用海域面积0.739公顷。2017年8月30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向伟龙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虽然伟龙公司已停止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但违法建设的小码头一直未予拆除,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未对伟龙公司的违法行为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4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案件整改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于2018年4月12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依法调取了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伟龙公司行政执法卷宗,查阅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照相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深入现场通过拍照、无人机航拍、询问当事人及周边群众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2018年4月19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向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伟龙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监督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18年6月19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回复称,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伟龙公司对违法主体提出异议,称该案违法主体应是辛庄镇海埠村村委会,而该村委会却予以否认,因此本案无法确定违法主体。对此,该局在违法现场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业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按无主处理。遭受破坏的海域仍未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依然在持续。
2018年6月21日,烟台市、招远市两级检察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进调查,对涉案海域进行了勘验,采取拍照、卷尺测量等方式提取、巩固了相关证据。针对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问题,专门向其上级机关发出调查函。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回复称,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办案期限内仅进行了立案报备,并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诉讼和执行】
2018年7月2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向招远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伟龙公司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称,其已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整改,履行了法定职责。检察机关认为,其虽然向违法主体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了部分职责,但并未对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遭受破坏的海域未能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可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全面履职。2018年8月6日,招远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2018年9月5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伟龙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为督促该行政处罚落实到位,2019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多次联系海洋渔业部门及辛庄镇政府,并多次到现场进行督导,在检察机关监督下,涉案小码头工程于2019年5月31日拆除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是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省院、烟台市院高度重视,多次指导招远市院搜集、固定证据。在对诉前检察建议跟踪阶段,烟台市院派员直接深入现场勘验检查,指挥无人机航拍取证,为启动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针对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辩称无法确定违法主体的问题,检察机关调取了伟龙公司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建设人工渔礁项目的批复材料,证实伟龙公司确为违法建设主体。经过全面搜集、固定证据,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最大的争议是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行政机关虽履行了部分职责,但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公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根据判决作出行政决定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督促判决和行政决定的落实,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
11.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野生动物保护 全链条司法保护 连带责任
【要旨】
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应向海事法院起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违法行为人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杨某某等7人、刘某等5人为非法获利,从码头、渔船等处收购海龟,并通过整车装运、客车零带等方式销往广东出售给林某某、詹某某,总数达133只。
本系列案涉及的海龟经鉴定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确定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杨某某、刘某等人非法交易、运输野生保护动物,形成违法侵害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产业链条,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诉前程序】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4月18日对该系列案立案办理,并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就本系列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未有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赔偿的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7月29日和9月9日,宁波海事法院两次召开庭前会议;9月11日至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系列案。
由于案件复杂,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分三组举证:(1)以刑事侦查阶段形成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扣押清单为主的证据组,举证被告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行为。(2)以鉴定意见书、专家意见为主的证据组,举证被告侵权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的后果。(3)由专家意见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组成的证据组,举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庭意见认为:从整体上看,各被告实施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侵权行为,共同促成了从舟山收购到广东贩卖海龟的完整利益链,主观上具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过错,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各环节看,收购、运输、出售等各环节具有一体性、不可分割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各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遭受了严重的损害。检察机关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浙江海洋大学对查获的海龟进行了种属、保护级别和价值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诉请各被告在各自侵权范围内连带赔偿340.68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为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5日,宁波海事法院依检察机关申请,对各被告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2019年11月19日至20日,宁波海事法院对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内容如下:(一)判令12名被告在舟山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各被告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340.68万元。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和18日生效。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涉及源头、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全流程、全链条的司法保护非常必要。对于各环节违法者,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侵权人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的惩治。作为全国首批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系列案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有效扩大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向社会大众传递了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公益有价,损害担责”的信号,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办案效果。
12.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生态损害赔偿 综合治理
【要旨】
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切入点,通过诉讼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督促渔政部门全面依法履职,提供检察职能综合解决方案,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司法理念,切实将办案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高某某等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在禁渔期多次至河北省乐亭县大清河港附近海域和捕鱼尖码头附近海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约10万斤。2018年9月27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将高某某等6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2019年3月8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破坏了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同时委托生态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评估,认定高某某等人行为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35.7748万元。
2019年4月4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6被告通过增殖放流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的方式进行环境修复,并承担鉴定评估费12万元。2019年6月20日、6月26日、7月4日,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分别做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6被告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目前,高某某等6人已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08万元,其余部分正在进一步执行追缴中。
此案暴露出渔政部门宣传教育不到位,专项执法和日常监管制度不落实,对无手续船只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2019年6月1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乐亭县渔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乐亭县渔政部门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专项执法、强化日常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渔政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了渔业执法监督活动,并于2019年7月3日回复落实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大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在重点码头及渔业村设立警示专栏;二是强化专项执法检查,突出监管重点,在重点、敏感海域加大巡航执法频度;三是着重提升队伍素质,加大投入、改善执法监督装备,加大力度打击滥采滥捕。通过加强渔业执法监督活动,码头和海域秩序及渔政管理水平都有了较大提升。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持续精准发力,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通过办案,一是有效打击了沿海非法捕捞行为,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海洋生态保护意识。二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三是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促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此案的办理,贯彻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生态保护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经济带 洄游生物 非法捕捞 渔业资源价值认定
【要旨】
对于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物类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根据海洋生物的种类、性质,捕捞水域的属性等多重因素,充分听取相关科研机构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科学认定渔业资源的价值。
【基本案情】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从刑事案件中得知,2018年4月24日至6月21日,周某某、谢某某等7人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驾驶“苏通渔26628”在长江上海段水域使用禁用工具多次捕捞长江刀鲚及凤鲚,后销售牟利。同年6月2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驾驶“苏通渔26628”在长江上海段水域捕捞的上述人员当场抓获,并在船上查获3公斤长江刀鲚和15.23公斤凤鲚干。经查,案发期间周某某非法捕捞并销售的长江刀鲚共计748.62公斤。
【调查和诉讼】
在获得该案线索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初查认为周某某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9年1月10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采取多种措施调查。首先,赴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调研,询问目前刀鲚是否可进行人工养殖、是否可实现增殖放流等问题。其次,咨询长航公安上海分局,周某某等人非法捕捞的水域是否属于国家或上海市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或是否属于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再次,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破坏资源类刑事案件资源价值的认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的确定及法律依据、生态损失评估报告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意见交换。最后,赴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崇明区发改委“)进行调研,明确涉案刀鲚价格认定意见的法律依据和价格认定方法。最终认定,本案中周某某在长江禁渔期无刀鲚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捕捞刀鲚748.62公斤,造成国家渔业资源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243047.5元。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1月11日发出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相关主体未提起诉讼。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价值损失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开庭并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查获的渔获物及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非法捕捞刀鲚所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价值损失共计243047.5元;四、被告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当庭进行道歉)。现赔偿款正在执行过程中。
【典型意义】
上海检察机关以“守护海洋”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加大对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力度,促进对长江刀鲚等多种海洋生物的保护,助力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长江刀鲚属于从海洋洄游到长江的鱼类。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担负起长江流域下游职责,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与守护海洋结合起来,体现了河海共治的生态系统观。
上海检察机关积极走访崇明区发改委、东海水产研究所、法院等部门,对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进行科学界定,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渔业资源 一站式取证清单 水生生态损害认定 增殖放流
【要旨】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定证据清单,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损害认定模型,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高司法监督效能。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6月,陈某某、霍某某、黄某某等10人在广州市南沙区部分水域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捕捞作业,被公安机关和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执法人员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和水产品五十余公斤。经渔政部门认定,其使用的电鱼工具和电鱼捕捞方法属于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实施电鱼捕捞作业时间正值珠江流域禁渔期间,且捕捞作业位置位于禁渔区域范围。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评估,陈某某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生态损失数万元。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2018年11月,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该系列案线索,遂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模式,制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证据清单》提供给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清单形式归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侦查和民事调查的取证要点,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着重收集捕鱼工具的规格和功率、渔船航行的轨迹和时长、渔获物的种类和重量等11类证据。对于电捕鱼造成的水生生态损失认定,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针对性的计算标准,检察机关多次与渔政、自然资源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进行会商研讨,建立一套非法捕捞水产品类案损害认定模型,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了生态损害评估及补偿修复的年度意见,适用于该年度检察机关办理全部非法捕捞案件,平均鉴定时长由半年缩短至一个月内,费用由6-8万缩减为500元/案。对于本系列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以增殖放流作为赔偿金的替代手段,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补充海洋渔业资源,是较为合理有效的生态修复方案,并依据专业评估意见,确定了增殖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
2018年11月8日,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就本系列案发出诉前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9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系列案中8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2名刑事案件被告人诉前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未被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是:1.判令全体被告需增殖放流不低于2.5万余元的鱼苗和成鱼,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2.全体被告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6月4日,南沙区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被告均表示服判。
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检察机关就该系列案组织增殖放流活动,在人大代表、法院执行人员见证下,10名被告人亲手将7.3万尾鱼苗投放入伶仃洋海域。
【典型意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省首创成立专门的检察官办公室,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同步办理工作机制,通过制定“清单式”取证指引,有效协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借助刑事诉讼程序夯实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基础,实行“一站式取证”,提高了司法效率。
检察机关因地制宜,与相关专业机构共同研讨出一套“低成本、高效益”的损害认定机制,将单一个案鉴定变为整体共性和个体相结合的评估模式,通过“一揽子评估”解决鉴定难问题。大幅降低了评估鉴定时间和经济成本,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高、周期长问题,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科学的索赔依据。
以增殖放流替代生态损害赔偿金,及时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展示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增强了公益诉讼的生态保护实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