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通信设施管线只能由专属的通信运营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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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70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6日09:01:08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8日,原告长城公司(甲方)与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仟泰公司)签订《社区宽带互联接入业务合作运营协议》1份,约定:甲乙双方在南方花园小区共同建设社区宽带网络;甲方承担信息化社区的网络工程建设的投资、设计、施工、维护以及技术改造,为该小区提供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甲方有权使用社区内现有的网络线路、设备。后长城公司在南方花园小区的户外通信管道以及楼内户线通道内进行了缆线的铺设。2019年9月,被告铁通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将长城公司在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铺设的合计总长5653米4芯光缆、1056米48芯光缆以及1309米双绞线剪断并将其中的双绞线抽出带走。长城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缆线被剪断以及丢失后于2019年9月27日报警,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岔路派出所处警。后因调解未成,同年10月长城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

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铁通江苏分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的《经纬房产南方花园C组电话协议书》约定协议合作期20年内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内通信管道由铁通江苏分公司专属使用,该条款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公司接入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限制了小区业主自由选择电信服务的权利,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应属无效。故被告铁通南京分公司依据《经纬房产南方花园C组电话协议书》辩称其对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内户外管道以及楼内户线通道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配套的通信管道应属于公用设施的一种,是开发商建设小区楼盘时必须建设的满足建筑物专有部分功能需求的配套设施之一,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后,通信管道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交付后,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属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业主共有。仟泰公司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以及经营管理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仟泰公司有权处分业主共有的通信管道,原告长城公司依据与仟泰公司签订的《社区宽带互联接入业务合作运营协议》有权在南方花园小区的通信管道内铺设缆线。铁通南京分公司在发现通信管道内有非属其公司的缆线后,未查明缆线所有权人自行采取剪断缆线并抽出部分缆线带走的行为侵害了长城公司的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长城公司要求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

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在小区交付后属于全依业主共有。通信运管公司与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小区内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由通信运营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侵犯了业主选择电信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应属无效。

上一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下一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