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内因移出群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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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29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4日23:47:13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加入该群。律师柳孔圣于2018年5月31日由律师唐志科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于建平邀请该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加入群聊,后,刘德治成为该群组的群主。6月8日,刘德治修改群名为“诉讼服务群”。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事宜,并分享各自的经验,刘德治、于建平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2019年1月21日10时03分,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刘德治就此提醒柳孔圣。2019年1月22日20时50分许,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刘德治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柳孔圣。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何某某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德治将该群解散。

裁判观点

一、互联网群组是公众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网上网下都是同心圆。群组创建者、参与者无论是基于工作、学习还是生活、娱乐目的,都应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组参与者通过在线交流信息,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情操,符合广大网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的需要。本案所涉群主创新服务方式,为群成员提供法律服务,并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应予肯定。二、网络无限,行为有度。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和即时交流,给人们带来了工作上的便利和生活品质的提升。网络是虚拟的,但权利义务和责任是真实的。网络空间有着足够的带宽和充分的自由,但也有红绿灯和斑马线。自由开放、包容和谐的网络世界,规则和秩序才是繁荣发展的基础。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三、矛盾纠纷多样,解决机制多元。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公序良俗、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打造美好和谐的社会治理体系。司法裁判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唯一方式,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面对复杂纷繁的争议纠纷,应加强诉源治理,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解散群等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依照群规和功能设置权限自主进行。在案证据显示,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起诉。四、友善的生活,不妨害邻人;和谐的社会,呼唤自律和理性。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不适当目的或不正当目的提起的诉讼,都可能构成对别人合法权利的不尊重和伤害,且浪费社会和司法资源。本案中,刘德治创新服务方式,为群成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无端的诉累和困扰。柳孔圣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因此,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上一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下一条: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是捆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