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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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80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9日22:23:19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律师作为受送达人的,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第二条  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网上立案的,原告应在提交立案申请时确认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填写手机号码、微信号、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等电子信息。相关信息传送至“山东法院审判业务云平台”,并在电子送达平台予以标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其他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通话过程应当语音留痕并存卷备查。

第四条  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方式送达的,可以直接将文书内容编辑为短信发送,也可以发送指向诉讼文书的网址链接。短信送达前应电话告知受送达人,通话录音及短信电子存根存卷备查。

第五条  受送达人在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中载明的电话无法接通,且留有其他电子送达地址的,可以改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电话无法接通,且未留存其他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短信发出二日后,人民法院可以于第三日再次拨打受送达人电话,并再次发出送达短信,视为送达。

第六条  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邮件正文应注明法院、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并附确认接收链接,送达的文书作为邮件附件一并发送。

电子送达平台同时向受送达人发送短信,提醒其接收相关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二日内未确认接收的,人民法院于第三日再次向受送达人发送提醒短信,视为送达。

第七条  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接收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应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时间,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备查。传真送达前应电话告知受送达人,通话录音存卷备查。

以微信方式送达的,可以发送微信通知,记录收发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微信号、发送时间,并将微信发送记录截图保存入卷备查。

第九条  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电话提醒后二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再次送达。

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最后一次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制作《送达记录》,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过程、与受送达人或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拟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等信息,经承办法官签字后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  公告送达优先采用网上公告的方式,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各基层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本院案件公告送达信息,并同步推送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网上公告发布后,送达人可以通过输入本人姓名搜索查询是否有相关公告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将公告页面截图上传并反馈给审判团队,存卷备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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