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存在容易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见证人员同样受《继承法》第十八条的限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所立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没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恢复遗嘱能力,所立遗嘱也不因此恢复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只能就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做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以上就是关于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在遗嘱继承中才会被当做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自书遗嘱样本
遗 嘱
立遗嘱人:***,男,****年**月**生,*族,身份证号:***,住****号。
为了解决继承遗产问题,避免纠纷,特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我自愿将座落在***号房产(房产证号:**房**字第**号)中归我所有的部分,由***继承。
储蓄在**银行的**存款***元,遗留给***所有。
其余财产(财产明细)遗留给***所有。
本遗嘱委托***执行。
本遗嘱一式*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
立遗嘱人:***
二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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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肖尉
编辑:李新保
审核:庞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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