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向哪家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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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55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9日09:08:3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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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民间借贷可谓遍地开花,可是钱借出去容易,要回来难啊!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赖着不还该怎么办(要是再暴力讨债可是要坐牢的呀!)?选择起诉,到哪里的法院起诉好呢?

案例

出借人张某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借款人王某的住所地在湖南省Y市。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1月18日向张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张某将款项汇入王某账户。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双方发生纠纷,张某于是到我所咨询起诉事宜。据张某讲,借款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产生纠纷该去哪家法院诉讼,此前咨询过其他人说是要到被告住所地即湖南省Y市去起诉。我所律师听后向其解释到:既然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为节省诉讼成本,便于诉讼,这个案子也可以在济南起诉。那么,为什么民间借贷案件可以选择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而不用到被告借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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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民事案件基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那么,上述案件为什么可以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法律依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既然上述案例中没有约定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就是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那么,民间借贷案件中该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即“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又该如何认定呢?简单的讲“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给付借款人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此时借款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借款人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了;第二种情况是,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也收到了款项,只是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出借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了。由此可见,上述两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都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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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没有协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借人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也可以选择在借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至于选择哪一方法院起诉,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节省诉讼成本,便于诉讼和执行”的角度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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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肖尉

编辑:李新保

审核:庞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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