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纠纷而引发的一起“绑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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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05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11日08:58:0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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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还是索财型“绑架罪”

律师教您辨黑白

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们或多或少都会有几个要好的朋友,年少血热的青少年们经常也会为了哥们义气大打出手毁了后半生而追悔莫及。

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群青少年为了哥们义气,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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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19岁,某日14时许,甲在其住所处某村遇到了受害人乙后,向乙索要欠款未果,便纠集在一起的伙伴10人将乙强行带至附近水库堤坝上对乙拳打脚踢,让乙通知家人汇钱。后又将乙带至甲的一个伙伴的租房处,继续对乙拳打脚踢,并逼迫其让家人汇款。乙的父亲因担心自己儿子的安全,便按照甲等人的要求向甲汇款3100元。同日15时许,甲等人见乙身上没钱,还把乙的一个朋友带到租房处,强行劫取了乙的朋友随身携带的现金。18时许,甲等人将钱取走之后,才把乙放走。

事情过去一段时间后,甲的父母找到我们易济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们给甲提供法律帮助,鉴于孩子还年青,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我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建议甲去自首,争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随后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主动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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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调查,以甲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随即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我所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认为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但公安机关还是以甲涉嫌绑架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当时我所律师就很疑惑,甲的行为怎么可能是犯的绑架罪呢?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方律师立马奋笔疾书,向检察机关写了一份以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的律师辩护意见。我所律师认为嫌疑人甲虽然客观上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钱财的不法行为,但其是以追索债务为目的,并非无端的勒索财物,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的目的。综合评价,嫌疑人甲以索债为目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其强行劫取了乙的朋友随身携带的现金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抢劫罪。之后经过十余次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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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刑法知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是抢劫罪。

经过我所律师的法理阐述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还是索财型“绑架罪”一目了然,我所律师积极保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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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寄语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逐渐呈现出暴力化、团队化、低龄化等特征,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青少年犯罪除自身原因外,往往还有不和谐家庭环境的影响和不良社会风气的诱导。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社会多方合力。

也许青少年的一次轻微犯错,本来不该罚当其罪的,结果却度过了几年牢狱之灾。正确认识法律、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我所律师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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